旅行社管理条例
3周前 (09-01) 11 0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旅行社。
第三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为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旅 ***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经营
第五条 旅行社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导游人员或者领队人员。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
(二)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其他旅行社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第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行程安排;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二)出售、出租旅游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三)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旅 *** 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 ***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 ***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旅 *** 政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依法 ***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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