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
2周前 (12-11) 13 0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教育费附加是指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额外征收的用于教育事业的资金,本办法旨在明确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以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教育费附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征收范围和标准
1、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标准: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金额,按照一定比例额外征收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征收程序
1、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应当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核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核定教育费附加的应缴金额。
3、缴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金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教育费附加。
使用管理
1、使用方向:教育费附加应当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的教育。
2、管理机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3、预算和决算: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教育费附加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责任
1、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教育费附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
2、纳税人以虚假、欺骗手段骗取教育费附加减免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减免,并追缴应缴未缴的教育费附加。
3、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教育费附加是指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额外征收的用于教育事业的资金,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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