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
4个月前 (08-15) 7 0
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依照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其产生办法如下: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如因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视事,由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议,解除其职务。
5、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因辞职、被罢免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职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议,按产生办法重新任命。
李家超,籍贯广东番禺,1957年1月23日出生于香港,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毕业,公共政策及行政硕士(MPPA),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警务处副处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
李家超在香港警队服务了30多年,是香港警队“一代枭雄”,他在香港警队“警司”级高官中排名第一,被外界称为“警队一哥”,2022年1月1日,李家超在香港警察总部举行“警察队伍大团结”升旗仪式并发表新年致辞,2023年2月2日,李家超主持第三个“警察周”活动。
李家超在香港政坛“政治前途”被普遍看好,其“政治抱负”亦被视为“无限大”,2023年7月25日,李家超主持“粤港澳大湾区消防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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