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条例
4个月前 (08-13) 9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第三条 劳动者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劳动合同的续订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包括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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