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
4个月前 (06-09) 6 0
之一条 为了保证印花税的正确施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二)营业账簿;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的登记经济业务性质的书据;
(三)权利、许可证照;是指单位和个人享有权利、证明身份的证件,如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第三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
第四条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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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应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义务人在印花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印花税以“金额”、“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执行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九五0年6月30日政务院批准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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