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管理办法
4个月前 (06-03) 6 0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预付卡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售与兑付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付卡发售与兑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四条 发行预付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发行预付卡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售预付卡种类、面值、有效期限、发卡单位经营资质及风险警示等信息。
第六条 发行预付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正式发票。
第七条 发售预付卡应当设置专门的发售区域,配备监控、防盗等设备设施,确保发售过程可追溯。
第八条 发行预付卡应当按照规定向消费者收取预收资金,并按照规定存入专门账户。
第九条 发行预付卡不得向不具备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 预付卡或为不具备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支付通道服务。
第十条 发行预付卡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内凭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兑付相应金额的商品或服务,兑付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按照规定方式退卡,退卡款项应当按照原渠道返回持卡人账户。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五条 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
(二)预付卡种类、面值、有效期限、发卡单位经营资质及风险警示等信息;
(三)资金管理制度、兑付方案、退卡流程等;
(四)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当关注发行预付卡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预付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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